2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場所及“零關稅”進境商品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場所(以下簡稱“零關稅”免稅商店)及“零關稅”進境商品的管理。
《辦法》明確,“零關稅”進境商品應當由“零關稅”免稅商店的經營單位從境外統一進口,并且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零關稅”進境商品應當專區(專柜)銷售,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經營單位經營“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零關稅”免稅商店及其倉庫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具備聯網核查條件。
經審批準予經營的“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驗收合格并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投入運營。“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在“零關稅”進境商品入庫前,按照海關要求登記并傳輸“零關稅”進境商品電子數據信息。
島內居民購買“零關稅”進境商品時,應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證一致性驗核。“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在銷售場所按規定確認購買人符合購物資質要求后銷售“零關稅”進境商品,并實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交易記錄、人證信息驗核一致、支付信息等電子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島內居民購買“零關稅”進境商品后退貨的,“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按海關要求辦理入庫手續。需要換貨的,“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確保退回商品與更換的“零關稅”進境商品品名、貨號、規格型號等一致。
《辦法》強調,個人、單位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曹馬志)